【图文解读】《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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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社会各界均高度关注。为推进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提高登记机构办事效率与水平,我委于2016年底出台了《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穗国土规划规字(2016)3号,以下简称《规程》)。《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在促进不动产登记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为妥善解决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2017年4月15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函〔2017〕585号,下称《实施方案》),指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后应在30个工作日办结”,要求各地“通过采取措施,将一般登记办理时限压缩至20个工作日,对政府组织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登记以及未公证的继承、受遗赠涉及不动产登记较为复杂的登记情形,仍按照30个工作日规定”。5月4日,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压缩不动产登记时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登记函〔2017〕1092号)并提出执行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2017年10月我委作出工作部署,明确自2017年10月23日起,除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的继承、受遗赠登记案件外,我市其他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全面压缩至20个工作日内。《规程》作为专门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从便民利民及落实国家政策的角度,有必要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及时进行更新。
二、修订主要内容
(一)对《规程》有关办理时限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为进一步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提高登记工作效能,方便群众办事,我委依据《实施方案》要求,将《规程》“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除未提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申请办理继承、遗赠登记的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外,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
(二)对《规程》两处“资料名称”进行了订正
为保证《规程》内容的准确性,我委对《规程》两处“资料名称”进行了订正:
1.将第七十五条第1点第16项资料名称“在建工程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订正为“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登记)”;
2. 将第八十七条第3点第12项资料名称“证明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3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的材料”订正为“证明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25%以上并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的材料”。
三、政策解读途径和时间
《规程》修改意见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并依照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要求,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4号重新编定文号,领取市法制办统一编号:GZ0320180081,重新印发实施。现通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政务网站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