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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0-07-24 16:46:2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音频解读】《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

  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修改废止一批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通知》(穗建改〔2019〕13号)和《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司函〔2019〕12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实施《广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穗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被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目录,以集中清理方式进行修改。

  二、主要修改内容

  (一)第四条“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修改为“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广州机构改革已将档案局划归至市委部门,不再属于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修改为“不动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不动产权证”。

  2.关于规划条件核实的表述与《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审批制度改革出台的相关文件表述一致。

  (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通过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归档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

  根据《广州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符合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资料……”,以及第二十五条:“市国土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将竣工测量成果、普查、补测补绘成果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信息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修改。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

  决定》(建设部令第47号)第四条的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修改)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修改为“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一、(八),实行档案限时联合验收。                                                                                                                                   

  3.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和报送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331号)的精神,规划验收不再核实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对建设工程档案自行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后,通过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信息系统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设、维护和动态更新。

  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文件,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书》,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而非三个月。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广州市营商环境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国土规划审批服务质效的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国土规划字〔2018〕286号)等文件精神,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推行电子化,实现线上报送和电子档案归档。

  (六)删除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同时提交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必备证明文件。”

  经15届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文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的集中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删除该条。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出意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建设单位应按要求补报建设工档案。”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而非三个月。

  2.逾期未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处罚依据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故删除原文中“《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修改为“相关法律法规”。

  三、政策解读途径和时间

  《办法》印发实施后,通过广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开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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