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长效激励机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广州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使用和监管的具体指引。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
2014年制定并实施的《广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已于2019年9月届满。原《办法》自2014年实施以来,规范了我市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下达、发放、使用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办法》的个别条款已滞后于新形势和新要求。实施期间,我市全面实施了机构改革,同时,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规章相继出台实施,特别是2019年1月5日,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印发了《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对于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划定、建设、激励补偿机制等都有了新的要求。为落实上位法及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标准、发放和使用,有必要重新制定。
《办法》在起草过程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
二、关于《办法》主要内容的解读
《办法》共14条,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第二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和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适用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同时,根据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目前广州市国土空间规划仍在编制中,划定依据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待国土空间规划出台后参照国土空间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
(二)第三条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进行补贴,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逐级签订保护责任书的相关规定,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责任主体包括农户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三)第四条明确了市区两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具体职能范围。根据广东省对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职能要求的规定,参照广州市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市财政局及各区财政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各区分局的职能范围。
(四)第五条明确了广州市各区补贴资金发放标准。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的有关要求,广州市天河区于2017年划定了永久基本农田,于2018年开始发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此次明确天河区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500元/亩/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穗府〔2014〕15号)规定,广州市行政区划撤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同时,根据黄埔区关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相关事宜的复函,明确黄埔区补贴标准为500元/亩/年。
(五)第六条明确了补贴资金的筹措方式。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资金(含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统筹使用的要求。在参考原《办法》筹措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落实<广州市改革优化土地储备市区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穗财综〔2020〕1号),确定补贴资金市、区分担比例。
同时考虑到因广州市各区财政实力、土地出让收入规模差异较大,在部分区财政实力允许的情况下,可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需要在第五条规定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叠加发放区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六)第七条规定了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办法》明确了发放到农户的补贴资金由农户自行支配,细化了发放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对发放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的补贴资金列出负面清单。
(七)第八条明确了工作经费的来源和使用范围。工作经费的来源与补贴资金筹措方式相一致。明确工作经费可用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内部审查。结合各区工作经费总量和实际所需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办法》规定工作经费发放方案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根据当年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八)第九条明确了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和发放方式。规定由市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在每年6月底前下拨;区财政安排的补贴资金与市财政同步发放;同时明确了各区可以采用“一卡(折)通”方式,直接发放补贴资金至补贴对象。
(九)第十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8〕1号)规定管理补贴资金。
(十)第十一条明确了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方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每两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查,同时接受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办法》细化了取消补贴的情形。
(十一)第十二条明确了省级补贴资金的发放对象、发放时间和发放规定。省级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发放时间由拨付到市的时间决定。省级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按市级补贴资金规定执行。
(十二)第十四条明确了《办法》的有效期为5年。
三、政策解读途径和时间
《办法》发布后,通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政务网站公开政策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