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
一、文件背景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21〕6号)的任务要求,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分6大点,共25条,主要包括:
(一)“工作目标”,明确政策的工作目标、实际效用。
(二)“适用范围及类型”(总共3条),明确通知的适用范围、政策要求。
(三)“工作原则”(总共7条),明确了改建项目的权属性质、改建项目建筑本体的改建结构安全、改建后的卫生要求以及改建项目的配套面积比例等。
(四)“工作流程”(总共8条),对改建项目的申报流程进行了阐述,以及明确了部门的审批流程和职责分工。
(五)“监督管理”(总共4条),主要针对违规的改建项目进行了各级政府单位的权责分工以及明确对违规的改建项目的处罚条款。
(六)“附则”(总共3条),为补充区级人民政府对通知的分解工作、印发前已实施改建的项目的手续完善和通知适用时间(5年)。
三、主要亮点
一是性质不变。明确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是完善配套。明确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且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明确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住户对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公共活动用房使用需求不同于改建前的。为更好地匹配居住环境需求,参照《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附表二《广州市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中每1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配置不少于11平方米的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其他商业服务设施不大于5平方米)的标准,按照改建总建筑面积6%设置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项目自用的公共活动区。
三是联合会审。明确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文物、水务、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本条主要为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