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规则》政策解读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规则的通知
为保证土地出让金计收政策的平稳衔接,维护和促进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我局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印发关于明确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2号,以下简称原《通知》)进行了修订。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018年4月1日起实施的原《通知》将于2023年3月31日届满。原《通知》为我市出让金计收提供明确的指引,得到了用地单位和社会的广泛认同,规范和促进了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
原《通知》实施以来,部、省、市出台了系列与土地出让金有关的政策文件和举措。面对当前新形势新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的促进我市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实现广州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落实“六稳”“六保”任务目标,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我局对《通知》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规则》。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规则》共分为六章40条,第一章1-3条,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原则;第二章4-6条,明确出让金计收情形;第三章7-26条,明确首次供应、已供应用地改变使用条件、已办理权属登记等情形补缴出让金标准;第四章27-31条,明确出让金计收的其他情形;第五章32-35条,明确出让金计收的技术指标;第六章36-40条,为附则。三、主要政策亮点
一是支持产业发展。
1.明确现有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工业、仓储建筑面积(包括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工业、仓储建筑面积)的,不再增收出让金。同时将工业用地中可参照工业管理的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实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4%提高到15%,鼓励产业用地发展。
2.明确已出让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项目改变土地利用条件计收出让金标准为正常标准的50%,鼓励营利性科研设计用地的开发建设。
3.明确已供应的非住宅用途建设项目建筑面积调整计收土地出让金时,需进行年限修正,切实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二是保障民生福祉。
1.符合划拨条件的用地项目,非配套经营性设施的出让金计收标准由“按补办出让手续时点的市场价格计收”调整为“按立项批文时点协议出让标准计收”,减轻用地单位的用地成本,鼓励非盈利性、公益性项目的建设。
2.公开出让项目符合划拨条件的公建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增加的,由需按规定计收出让金调整为无需计收出让金,鼓励公益性设施的建设。
3.将已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屋经批准发生拆除重建出让金计收标准由“按拆除重建前后的市场价差”调整为“只征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出让金”,降低拆除重建房屋的用地成本,支持旧城更新改造。
4.将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个人住宅经批准发生扩加改建出让金计收标准由“按市场评估地价计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出让金”调整为“按基准地价的40%计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出让金”,鼓励改善家庭宜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5.拆迁安置房用地单位自行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标准,由“按申请时点的市场评估地价40%计收”调整为“按项目立项批文时点市场评估地价40%计收”,降低拆迁单位的用地成本,推进拆迁安置工作。
6.参照北京、上海等主要城市地下空间的计收标准,降低地下空间出让金计收比例,明确地下空间负一层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的10%、负二层按5%计收,负三层及以下不收,鼓励开发建设地下空间,有效提高土地利用率,高效配置资源要素。
三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1.明确2014年3月28日之前已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地下空间,如该地下空间所在用地项目首次供应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按已办土地出让手续处理;如该地下空间所在用地项目首次供应时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及未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用地,且不符合划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计收出让金,切实维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
2.明确已出让用地项目享受了自用优惠的自用建筑面积,不再符合享受自用优惠条件的或自行申请补缴的,按原不享受自用优惠标准金额与已缴交的土地出让金额的差额补缴出让金,2000年1月1日前房改出售(含房改备案)给本单位职工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无需补缴出让金,减轻企业负担,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3.明确历史出让合同未明确建筑面积的出让用地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建筑面积如已批准预售,核算该部分应当补缴的出让金额时按批准预售时点评估地价;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建筑面积如未批准预售但已办理初始登记,核算该部分应当补缴的出让金额时按申请办理当次初始登记时点评估地价;其余应当补缴出让金的建筑面积核算出让金额时按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受理补缴出让金申请时点评估地价,解决历史未明确建筑面积的出让用地超面积预售及确权问题,保障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将用地项目最终的计价面积由按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来核定调整为按规划条件核实建筑面积来核定,可为用地单位节省90-120个工作日报建审批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