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 政策解读

资源管理类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政策解读材料

来源:开发利用处 发布时间:2023-05-17 18:10:05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3号)(下称《意见》)已于2023年4月15日到期,为了落实政策法规新要求,我局对《意见》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

  2018年4月16日,原广州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3号),《意见》明确了前置审批用地适用范围、公开出让程序、前期投入补偿方式以及前期投入款的申请和拨付程序。《意见》有效规范了我市历史上前置审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完善土地出让手续的问题。但同时,近几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需要对《意见》进行修改,主要有:

  (一)2019年1月,按照国家机构改革要求,组建了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部分权限和表述需要相应调整。

  (二)2020年,市调整了前期投入补偿费用等支出预算编制和拨付程序,需要据此对《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三)根据对前置审批用地成交案例分析、结合市场情况,需要对前期投入补偿标准作进一步合理调整。

  二、主要内容解读

  《意见》共分六个部分,包括前置审批用地的适用范围、公开出让程序、前期投入补偿方式、前期投入补偿的申请和拨付程序、其他规定及施行日期。主要修订的内容有:

  (一)结合机构改革,对相关文字表述进行了修订。根据机构改革的工作要求,将《意见》中涉及“国土规划部门”表述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二)对前期投入补偿款计算标准进行了修订。一是调整前置审批前期投入补偿的核定标准。结合工作实际,前期投入补偿的核定已不宜以成交价与出让起始价1.3倍的关系区分情形制定标准,改以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下(含本数)、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下(含本数),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上、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区分情形作为补偿的核定标准更为妥当;同时,为进一步平衡我市前置审批用地前期投入补偿以及政府土地收益的关系,对居住用途毛容积率2.0以上、商业服务业用途毛容积率2.5以上部分,原用地方不参与分成,全部作为政府土地收益。二是住宅用途基准地价与市场评估价有一定价差,一方面采用基准地价反映土地市场价格有一定局限性;另一方面,对涉及回迁的情形,3号文原规定采用出让起始价与按相应用途基准地价计算的土地纯收益之差计算前期投入补偿款,按此推算,可能出现涉及回迁情形取得的前期投入反而高于没有回迁情形的不合理现象,需要进行调整。

  (三)增加“纳入政府储备”情形至前置审批用地处置程序。在“前置审批用地处置程序”中,增加“纳入政府储备程序”,一是原用地方自行完成或委托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后,可持前置审批用地批文等申请纳入政府储备。二是由政府储备机构与前置审批用地原用地方签订收储协议,约定前期投入补偿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地等有关事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四)对前期投入补偿款申请和拨付的程序进行了修订。目前,前置审批用地前期投入补偿已经纳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预算,对于已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无需再向财政部门申报,可直接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即前期投入补偿金额如已纳入部门预算,可按国库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故将《意见》中前期投入补偿款申请和拨付的程序进行了修订。

  (五)其余表述性修改。一是修改了标题,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公开出让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修改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前置审批用地处置及前期投入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二是将原意见部分表述进行了修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