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 政策解读

资源管理类

关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政策解读

来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时间:2023-10-27 14:51:28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等上位法律法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强化不动产登记法治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广州市修订印发规范性文件《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规程》(下称《规程》),修订后有效期为5年,自2023年10月27日起实施。《规程》在修订过程中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征求局内外单位意见,局内合法性审核,组织召开了立法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并公开挂网10个自然日征求公众意见,通过市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现就《规程》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固化惠企利民改革创新经验,减少登记时间成本

  (一)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提升不动产登记办理效率。相较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规定的一般登记业务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规程》进一步压缩了办理时限,明确一般登记业务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增加了抵押登记等业务1个工作日内办结、企业间存量非住宅转移登记等业务60分钟办结等内容,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水平。

  (二)落实“带押过户”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民法典》及《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均明确了不动产抵押期间可以办理转移登记业务的规定,《规程》落实“带押过户”政策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申请主体,具体包括:《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民法典》施行后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簿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的,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簿不存在禁止或者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的,可以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带押过户”政策进一步简化了不动产交易流程、节省交易成本,为企业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好。

  (三)推广不动产电子证照,减少企业群众办理成本。《规程》规定了不动产电子证照与纸质不动产权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法定办事依据和归档材料,并明确了电子证照在完成登簿后同步签发,方便企业群众能够及时查询领取。同时《规程》设置预先领证方式,企业群众可以选择邮寄、自助打证等方式领取纸质证书,减少时间、成本。

  二、增加不动产登记改革举措,提升登记便利度

  (一)简化非公证继承登记办理程序。2021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探索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两项改革措施。《规程》明确在非公证继承登记中引入告知承诺制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探索举措,提升不动产继承登记办理便利度。

  (二)放宽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身份证明材料的要求。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市明确港澳银行办理跨境抵押登记业务,无需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在此基础上,《规程》进一步明确一般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可以提交按规定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设立文件和注册证明,或者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或注册证明。

  三、落实上位法规定,完善不动产登记业务种类

  (一)增加了居住权登记的规定。居住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的用益物权,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了适应实务需求,妥善办理居住权登记业务,《规程》专门规定居住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种类,为群众提供明确的办理指引。

  (二)增加了房地产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登记的规定。《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中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不动产登记问题进行了规定,《规程》结合已有规定,将原《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不动产登记细则》(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5号)的主要内容纳入规定范围,并进一步细化办理流程,规定了无偿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接收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按成本价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办理首次登记。

  (三)增加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规定。《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在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预告登记的内容,将该登记种类的条件设定为“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转让,已完成的投资开发未达到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规程》配套增加该类预告登记业务情形,并明确申请材料。

  (四)增加了历史建筑产权登记的规定。按照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要求,只有房屋拆卸土地平整、完成拆迁结案后,才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进而办理后续新建建筑物的产权登记。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工作实际,不利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其他依法需要保留的建筑物的保护和利用。为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做好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征而不拆的历史建筑的产权登记模式,《规程》也配套对该模式进行了规定。

  (五)增加了不动产登记公告应保护个人信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实施,明确了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做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规程》进行衔接,明确登记机构依法对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告的,应当保护个人信息,公告内容不得包含身份证等个人敏感信息。

  (六)增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仅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基本内容,《广州市不动产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土地经营权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及抵押登记,自然资源部亦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程》在此基础上,增加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登记登记种类并细化收件资料。

  (七)完善了林权登记的内容。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程》完善林权登记权利类型,并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登记进行衔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