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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供应计划

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规划编制中心 发布时间:2006-06-14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粤国土资发[2004]273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2004 10 29 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自 2004 12 1 日起 施行,请你们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贯彻执行。为切实发挥用地预审的土地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提高预审工作效率,对具体实施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项目审批制度区分预审项目类型,把握用地预审申请提出的时间
  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的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为此,根据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与审批制度,把申报预审的建设用地项目区分为审批项目、核准项目、备案项目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的申报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一)审批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也就是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这一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备案项目。在向核准、备案机关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明确职责,分级预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具体:
  (一)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初审,转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具体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六条办理。
  (二)需报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审批项目,分别由该级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需报省、市、县核准和备案机关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分别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出具预审意见。
  三、预审申报程序与时限
  (一)申报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报程序按县级受理、逐级转报、分级预审的原则办理。除特殊规定以外,建设项目单位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然后报给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其中:
  1、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直接向建设用地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2、由地级以上市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的,预审工作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预审申请,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预审,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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