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度) | |||||||||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比例 | 检查频次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抽查内容) | ||||||||
1 |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 测绘质量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测绘成果质量抽检。 | 广州市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或 现场检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 |||||||||
2 |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 抽查事项: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监管 抽查内容: 1.测绘资质条件符合性情况; 2.基本架构及人员条件; 3.仪器设备及检定情况。 | 广州市乙级测绘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或现场检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四十九条 |
2.《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
3 |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监督管理 | 抽查事项: 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监督管理 抽查内容: 1.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 2.是否在《测绘资质证书》载明的业务范围内进行; 3.是否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内容进行; 4.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5.是否保证了中方测绘人员全程参与具体测绘活动。 | 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从事测绘活动资质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 |
2.《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修正)第四条 | |||||||||
3.《广州市测绘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 | |||||||||
4 |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 土地复垦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1.土地复垦方案编报与备案; 2.土地复垦资金落实; 3.土地复垦实施与验收申请; 4.复垦利用与成效等。 | 土地复垦义务人(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各区分局批准临时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单位;涉及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批准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内业上图核查、 实地随机抽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八条 |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 |||||||||
3.《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公告》(2017年第23号)全文 | |||||||||
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复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粤国土资规字〔2018〕5号)全文 | |||||||||
5 | 地质灾害业务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检查; 2.非法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检查; 3.资质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检查; 4.资质和项目备案的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业务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 |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六条 | |||||||||
6 | 地质灾害业务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 抽查内容: 1.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检查; 2.非法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检查;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检查; 4.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项目备案的检查; 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变更和注销手续的检查; 6.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备案的检查。 |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业务的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七条 |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修正)第二十一条 | |||||||||
7 | 矿业权监督检查(含探矿权、采矿权) | 抽查事项: 矿业权监督检查(含探矿权、采矿权)。 抽查内容: 1.矿业权人年度信息公示工作情况(持证矿山依法采矿情况,探矿权人依法勘查情况,矿业权人费用缴纳情况,矿业权标识牌设立情况等); 2.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情况、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情况; 3.日常监管、检查和督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4.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等受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履行及整改情况; 5.矿业权人应履行义务情况; 6.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其他情况。 | 有效矿业权人 | 一般检查事项 | 不低于5% | 一年一次 | 书面检查、 现场检查 |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第十一条 |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 | |||||||||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八条 | |||||||||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12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5.《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