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6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批)的批复》的函(穗规划资源(三旧用地)批〔2024〕56号)
黄埔区人民政府:
《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黄埔区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6个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批)的请示》(穗开更新报〔2024〕302号)收悉。市政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6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03号,附件)同意你区将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旺村村第一至第六经济合作社位于东临洋田村、南至新田村、西至汤村、北临何棠下村的7.0647公顷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现将该批复转发你区,请你区及时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指导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旺村村第一至第六经济合作社尽快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改造,并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此函。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黄埔区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6个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二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203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