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海珠区凤和(康乐村、鹭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第二批)的批复(穗规划资源(三旧用地)批〔2024〕62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报送的《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凤和(康乐村、鹭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第二批)的请示》(海建局〔2024〕136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经2024年12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凤阳街凤和经济联合社、凤和康乐第一至第七经济合作社、凤和鹭江第二至第六经济合作社位于凤和(康乐村、鹭江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11.7479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二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和商务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和公共交通场站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和社会停车场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公园绿地兼容防洪用地,公园绿地兼容环卫用地,公园绿地兼容体育用地和环卫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二类居住用地和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商业商务用地兼容公共交通场站用地,商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和一类工业用地,商务用地兼容商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和供电用地,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水域,城市道路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 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