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黄埔区龙湖街旺村(南)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批复(穗规划资源(三旧用地)批〔2023〕78号)
黄埔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报送的《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黄埔区龙湖街旺村(南)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的请示》(穗开更新报〔2023〕285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经2023年12月3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龙湖街旺村村经济联合社及其属下第一经济合作社至第六经济合作社位于旺村(南)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1.5328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二类居住用地、中小学用地、商业用地、高等院校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科研用地、城市道路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