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黄埔区萝岗街萝峰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第三批)的批复(穗规划资源(三旧用地)批〔2024〕19 号)
黄埔区人民政府:
经你区政府同意报送的《广州开发区城市更新局关于黄埔区萝岗街萝峰旧村改造项目涉及集体土地完善转用(第三批)的请示》(穗开更新报〔2024〕79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9号)第十七条,经2024年5月1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对萝岗街萝峰社区岗潮经济合作社、坑东经济合作社位于萝岗街萝峰旧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0.0109公顷集体土地完善转用手续。
二、请你区政府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供应土地,并组织改造主体按照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该宗用地在详细规划中安排为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防护绿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上述规划安排相符合。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