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批)的批复》的函(穗规划资源(三旧用地)批〔2024〕27号)
海珠区人民政府:
《海珠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及属下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要求将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批)的请示》(海建局〔2024〕39号)收悉。市政府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80号,附件)同意你区将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位于东达华南快速路,南至珠江后航道,西临广州大道南,北邻南洲路的4.9024公顷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
现将该批复转发你区,请你区及时按规定发布征地公告,指导南洲街沥滘经济联合社属下的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尽快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改造方案组织实施改造,并及时报备相关情况。
此函。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街沥滘第十至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的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第四批)的批复(粤府土审(02)〔2024〕80号)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