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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双公示”目录

来源:审批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01-05 10:28:04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行政决定部门行政职权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行政相对人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二、四、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2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
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
6.《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人大公告第9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7.《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十七)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3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通知》第二大点第(二)小点;
4.《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3.《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第五十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5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6开采矿产资源审批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六、七、十五、十六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7勘查矿产资源审批1.《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
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8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审批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第六条第二款。
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9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86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公布。根据1996年8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全文;
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7号)全文;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4)。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0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一、二十六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2020年省政府令第270号)附件1(序号123)。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1测绘资质核准1.《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十九、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部分事项清单;
4.《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第五条。
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2地图审核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2.《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
3.《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
4.《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13测量标志拆迁审批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第一部分:委托事项清单;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一点第一条第99项;第三点第二条第10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3号)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四十三条。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4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4.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利用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1〕1号)第二条;
5.《广州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5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十七条;
2.《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第一条;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第一条;
5.《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第五条;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第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6填海项目竣工验收1.《国家海洋局关于修订<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规范(2016)3号)第三条、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附件目录第50项;
4.《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7年)第二十七条;
5.《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流程>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8〕3号)。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7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二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8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审查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第三十条;
2.《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批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6〕25号)第五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我省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7〕62号)第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许可19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五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20财政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竣工验收1.《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97号)第(一)条;
2.《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地质矿产部令第二十一号) 第六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第35项。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五条;第三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八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8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中涉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职责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2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3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5.《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4对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15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6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7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18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三)拒绝提供调查资料的;(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9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0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21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2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23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4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2.《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5对采矿权人不依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6对因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影响的,相关责任单位未依照规定履行地质环境监测义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条第一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7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8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29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五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30对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1对违反《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存在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容易诱发地质灾害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1.《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2.《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2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十七条;
4.《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第五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3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4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35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章第四十四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6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五章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7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8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39对侵占、破坏或擅自移动地质环境监测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0对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四条;第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41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2对违反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号)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3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4对破坏或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5对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6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2014年修正)第一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7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8对不按期缴纳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缴纳的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49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十九条;第二十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0对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二)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1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80号公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九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52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12年第57号公布,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第一次修正,2016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第二次修正,2019年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二条。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二)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三)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者审定,擅自编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载和销售地图或者附有地图的各类产品的;(二)未按照规定将地图样图或者样品报送备案的。《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第八章第四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5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6对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九章第五十六条;
2.《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章第三十条第一款;
3.《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7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六章第四十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8对应当送审的地图而未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59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60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二条;
2.《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1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2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3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行政处罚《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4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5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6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7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8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五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69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二)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三)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70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1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2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3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4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一)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四)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5对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六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6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2017年修正本)第九章第五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7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九章第六十三条;
3.《广东省测绘条例》(2014年修正)(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公告)第八章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78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九章第六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79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2.《地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第七章第四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第九章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4.《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0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1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二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2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2.《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第十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3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4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第五十二条;
5.《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5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基础测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6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86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7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8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89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三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0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1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展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和采取管护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2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一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3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4对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不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95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6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7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8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99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0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的博物馆、科学研究单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单位以及发掘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的行政处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1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五十三条。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2对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3对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未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进行综合回收或者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未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104对矿山企业随意变动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进行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5对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发〔1987〕4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106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条;
3.《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条;
4.《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7条。
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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