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7月2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9号文批复,同意征用番禺区钟村镇屏二村的集体土地2.0911公顷(折31.366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番禺区2003年第十七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钟村镇屏二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镇及面积
番禺区钟村镇屏二村集体土地2.0911公顷(折31.3665亩),全部为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安置补助费(万元) | 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万元) |
钟村镇 屏二村 | 建设 用地 | 2.0911 | 108.6301 | |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81.472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五、土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 钟村镇屏二村 | 9月13日 至 2004年9月25日 | 钟村镇国土所 联系人:陈少锋 联系电话:84778833 | 2004年9月28日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
二00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