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2004年7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批准征用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原长洲镇长洲村)集体土地0.6799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办公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黄埔区长洲街(原长洲镇)金洲南路侧(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0.6799公顷(折合10.1985亩),其中:耕地0.1955公顷(折合2.9325亩),园地0.1950公顷(折合2.925亩),农村道路0.0502公顷(折合0.753亩),村庄工矿用地0.1012公顷(折合1.518亩),未利用地0.138公顷(折合2.07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分 类 | 地 类 名 称 | 补 偿 标 准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99.5432万元/公顷 |
园地 | 13.6829万元/公顷 | |
农村道路 | ||
村庄工矿用地 | ||
未利用地 | 6.84145万元/公顷 | |
附着物补偿 | 村庄工矿用地 | 总额48.576万元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149.3148万元/公顷 |
园地 | 13.6829万元/公顷 |
青苗补助费总额15.4776万元,由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另对上述土地一次性增加10万元补偿。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由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长洲街长洲股份经济联合社 | 2004年7月31日至 2004年8月9日 | 黄埔区国土房管局 | 2004年8月10日至2004年8月15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