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市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江高镇茅山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 单位 | 地类名称 | 面 积 | 补偿标准 |
茅山村民委员会 | 建设用地 | 4.8408公顷(合72.612亩) | 127.5万元/公顷 (合8.5万元/亩)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江高镇茅山村村委会 | 江高镇国土管理所 | 至 |
《征收土地方案》发出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