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4年4月2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广州市番禺区2003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4〕69号)文件批准征用集体土地9.4687公顷(合142.0305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番禺区大岗镇(原属潭洲镇)鸭利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大岗镇(原属潭洲镇)鸭利村集体土地9.4687公顷(合142.030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补偿标准
地类名称 | 面 积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偿 | 青苗补偿费 |
水 田 | 9.4687公顷 | 20.1552万元/公顷 (合1.3437万元/亩) | 13.4368万元/公顷 (合0.8958万元/亩) | 0.9万元/公顷 (合0.06万元/亩) |
五、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鸭利村 | 2004年6月28日至 2004年7月7日 | 大岗镇国土所 联系人:曾伟铨 联系电话:84935467 | 2004年7月10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