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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07〕7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07-12-2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南沙区国土房管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拟定了《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将《征收土地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71216,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72号文件批复同意征收南沙区黄阁镇坦尾村集体土地 38.4408公顷 (合576.612亩)。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政府储备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坦尾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阁镇坦尾村集体土地 38.4408公顷 (合576.612亩),其中耕地 13.8331公顷 (合207.4965亩,水田 13.6422公顷 ,其他耕地 0.1909公顷 ),园地 16.5451公顷 (合248.1765亩),农田水利用地 2.5540公顷 (合38.31亩),农村道路 1.4255公顷 (合21.3825亩),养殖水面 0.9998公顷 (合14.997亩),建设用地 2.3950公顷 (合35.925亩),未利用地 0.6883公顷 (合10.324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

类别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水田

13.6422

土地补偿费

76.44

1042.8098

坦尾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45.864

625.6859

坦尾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其它耕地

0.1909

土地补偿费

61.152

11.6739

坦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45.864

8.7554

坦尾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园地

16.5451

土地补偿费

53.508

885.2952

坦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38.22

632.3537

坦尾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养殖水面

0.9998

土地补偿费

91.728

91.7097

坦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45.864

45.8640

坦尾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农村道路

1.4255

土地补偿费

53.508

76.2757

坦尾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38.22

54.4826

坦尾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农田水利用地

2.5540

土地补偿费

53.508

136.6594

坦尾村民委员会

安置补助费

38.22

97.6139

坦尾村委会转付被安置农业人口

建设用地

2.3950

土地补偿费

61.152

146.4590

坦尾村民委员会

未利用地

0.6883

土地补偿费

30.576

21.0455

坦尾村民委员会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总额789.9584万元

坦尾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4666.6329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109.8443万元。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        义沙村村委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南沙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坦尾村民委员会

2007 1225 200814

黄阁镇国土所

2008 14 200819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08114日前 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黄阁镇国土所(联系人:张家宁,联系电话:13544554418)。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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