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2004年9月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54号文批复,同意征用芳村区冲口街坑口村集体土地0.2930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街道办事处、文化设施
二、征用土地位置:芳村区芳村大道东、广东制药厂以东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芳村区冲口街坑口村集体土地0.2930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芳村区冲口街坑口村 | 未利用地 | 0.2930公顷 | 103.908万元/公顷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为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被征地单位另给予补偿57.555万元。
五、土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芳村区国土局用地科(芳村区花地大道20号E座3楼)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芳村区冲口街坑口村 | 2004年11月5日至 2004年11月15日 | 芳村区国土局用地科 (联系人:贝晓宣;电话:81503817) | 2004年11月20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