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43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城管科,对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2.088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车陂街 车陂村 | 菜地 | 0.3446 | 土地补偿费 | 167.1285 | 57.5925 | 车陂村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98.4438 | 102.8437 | 车陂村转付被安置的对象 | ||||
农田水利用地 | 0.6765 | 土地补偿费 | 167.1285 | 113.0624 | 车陂村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298.4438 | 201.8972 | 车陂村转付被安置的对象 | ||||
农村道路 | 0.0898 | 土地补偿费 | 167.1285 | 15.0081 | 车陂村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298.4438 | 26.8003 | 车陂村转付被安置的对象 | ||||
建设用地 | 0.9771 | 土地补偿费 | 167.1285 | 163.3013 | 车陂村 | 货币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680.5056万元 |
(二)青苗补助费27.8718万元,地上附着物补偿费3.7945万元。根据《土地管理法》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一次性增加258.7482万元补偿给被征地村。
(三) 本次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天河区车陂街车陂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所在区国土房管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04年10月2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天河区车陂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姚启明,联系电话:82326606)。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