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穗府征[2004]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2004年7月8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04〕146号文批复同意,征用海珠区新?镇龙潭村、江海街红卫村集体土地6.1793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道路
二、征用土地位置:海珠区石榴岗路(新港中路-新?南路)地段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海珠区新?镇龙潭村土地4.3622公顷,其中菜地0.1374公顷,交通用地0.7783公顷, 村庄工矿用地3.4465公顷;
(二)海珠区江海街红卫村土地1.817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8171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新?镇 龙潭村 | 菜地 | 0.1374公顷 | 132.597万元/公顷 | 132.597万元/公顷 |
交通用地 | 0.7783公顷 | 132.597万元/公顷 | 66.2985万元/公顷 | |
村庄工矿 用地 | 3.4465公顷 | 132.597万元/公顷 | | |
江海街 红卫村 | 建设用地 | 1.8171公顷 | 132.597万元/公顷 |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新?镇龙潭村青苗补偿费为0.6183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江海街红卫村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三)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新?镇龙潭村:安置农业人口数3人,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2人,由新?镇龙潭村会用征地补偿安置费负责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新?镇 龙潭村 | 2004年8月29日至 2004年9月13日 | 海珠区国土局用地科(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6楼) (联系人:何秀英、卫志聪; 电话:34381676) | 2004年9月20日 |
红卫村 | 2004年8月 29日至 2004年9月13日 | 海珠区国土局用地科(海珠区宝岗大道100号飞龙大厦16楼) (联系人:何秀英、卫志聪; 电话:34381676) | 2004年920日 |
本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