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45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149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番禺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钟村镇人民政府、钟村镇国土所,对被征地村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查,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分类 | 地类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钟村镇 屏二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2.0911 | 51.9488 | 108.6301 | 屏二村村委会 | 货币 |
(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81.4726万元给被征地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2004年10月29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钟村镇国土所(联系人:陈少锋;联系电话:84778833)。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00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