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穗国土征补[2004]第36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4]51号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天河区国土房管局,对广州市棠下街村 0.3099公顷被征土地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复核,拟订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2条的规定,现将该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单位征地补偿安置
被征地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棠 下 街 棠 下 村 | 菜 地 | 0.2529 | 土地补偿费 | 按190.96万元/公顷补偿 | 48.2938 | 棠下村村委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按358.05万元/公顷补偿 | 90.5508 | 棠下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057 | 土地补偿费 | 按190.96万元/公顷补偿 | 10.8847 | 棠下村村委会 | 货币 | |
合计 | 149.7293万元 |
棠下村青苗补偿费为7600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五十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拟另外补偿254.5107万元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征用地所在地的天河区棠下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联系人:郑子峰,联系电话:85650683),报送天河区国土房管局。
(二)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ΟО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