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12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0〕818号文),需将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洛浦街东乡村0.6906公顷(合10.35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变电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洛浦街东乡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洛浦街东乡村集体土地0.6906公顷(合10.359亩),其中耕地0.4817公顷(合7.2255亩),园地0.2089公顷(合3.13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变电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洛浦街东乡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洛浦街东乡村集体土地0.6906公顷(合10.359亩),其中耕地0.4817公顷(合7.2255亩),园地0.2089公顷(合3.13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3378 | 113.7650 | 38.4298 | 大兴村 委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3378 | 68.2590 | 23.0579 | 大兴村 委会 | |||
青苗补助费 | | 12.1614 | 大兴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合 计 | 73.6491 万元 | |||||||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
番禺区洛浦街东乡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0.1439 | 113.7650 | 16.3708 | 东乡村委会 | 货币 | |
园地 | 0.2089 | 79.6355 | 16.6359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0.1439 | 68.2590 | 9.8225 | 东乡村委会 | |||
园地 | 0.2089 | 56.8825 | 11.8828 | |||||
青苗补助费 | | 12.6525 | 东乡村委 转付土地承包者 | |||||
合 计 | 63.3645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番禺区大石街大兴村、洛浦街东乡村以 货币补偿 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大石街 大兴村 | 2010 年12月28日 至 2011 年1月8日 | 番禺大石街国土资源管理所( 黄觉醒 ,联系电话:84784115) | 2011 年1月9日 至 2011 年1月13日 |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番禺区洛浦街 东乡村 | 2010 年12月28日 至 2011 年1月8日 | 番禺区洛浦街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李开艳,联系电话:84586033) | 2011 年1月9日 至 2011 年1月13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