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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28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12-24 02:38: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 [2010]664号文批复,需将 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兴丰村59.8156公顷(合897.234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至河源高速公路广州段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兴丰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白云区太和镇穗丰村集体土地 44.8751公顷(合673.1265亩),其中水田4.7814公顷(合71.7210亩), 水浇地0.5481公顷(合8.2215亩), 旱地0.0988公顷(合1.4820亩), 林地18.8880公顷(合283.3200亩), 园地12.9967公顷(合194.9505亩), 养殖水面4.8659公顷(合72.9885亩),其他农用地0.6435公顷(合9.6525亩),建设用地0.0798公顷(合1.1970亩),未利用地1.9729公顷(合29.5935亩);
白云区太和镇兴丰村集体土地 14.9405公顷(合224.1075亩),其中水田1.5572公顷(合23.3580亩), 水浇地0.1394公顷(合2.0910亩), 林地8.5107公顷(合127.6605亩), 园地2.3958公顷(合35.9370亩), 养殖水面1.1221公顷(合16.8315亩),其他农用地0.0921公顷(合1.3815亩),建设用地0.2036公顷(合3.0540亩),未利用地0.9196公顷(合13.794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太和镇穗丰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4.7814
196.7040
940.5205
穗丰村民委员会
货币
水浇地
0.5481
147.5280
80.8601
旱地
0.0988
147.5280
14.5758
林地
18.8880
122.9400
2322.0907
园地
12.9967
122.9400
1597.8143
养殖水面
4.8659
196.7000
957.1420
其他农用地
0.6435
122.9400
79.1119
建设用地
0.0798
196.7040
15.6970
未利用地
1.9729
98.3520
194.0387
安置补助费
水田
4.7814
98.3520
470.2603
穗丰村民委员会 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5481
98.3520
53.9067
旱地
0.0988
98.3520
9.7172
林地
18.8880
73.7640
1393.2544
园地
12.9967
73.7640
958.6886
养殖水面
4.8659
98.3520
478.5710
其他农用地
0.6435
73.7640
47.4671
青苗补助费
 
189.8051
穗丰村民委员会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12.1329
以上各项合计
9815.6543 万元
太和镇兴丰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1.5572
196.7040
306.3075
兴丰村民委员会
货币
水浇地
0.1394
147.5280
20.5654
林地
8.5107
122.9400
1046.3055
园地
2.3958
122.9400
294.5397
养殖水面
1.1221
196.7000
220.7216
其他农用地
0.0921
122.9400
11.3228
建设用地
0.2036
196.7040
40.0489
未利用地
0.9196
98.3520
90.444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1.5572
98.3520
153.1537
兴丰村民委员会 转付被安置人
水浇地
0.1394
98.3520
13.7103
林地
8.5107
73.7640
627.7833
园地
2.3958
73.7640
176.7238
养殖水面
1.1221
98.3520
110.3608
其他农用地
0.0921
73.7640
6.7937
青苗补助费
 
61.7634
兴丰村民委员会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
5.4689
以上各项合计
3186.0138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 太和镇穗丰村、兴丰村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 化龙镇穗丰村、兴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 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太和镇穗丰村、兴丰村民委员会
2010年 12月19日
2010年 12月29日
白云区太和镇(联系人:张德松,电话: 87437357)
2010年 12月30日2011年1月4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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