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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127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12-15 06:32: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700号文),同意将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委会属下5.1083公顷(合76.624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亚运体育馆。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风神大道岐山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民委员会集体土地 5.1083公顷(合76.6245亩),其中林地1.1158公顷(合16.7370亩),园地0.2357公顷(合3.5355亩),养殖水面0.5216公顷(合7.8240亩),其他农用地0.0604公顷(合0.9060亩),建设用地3.1748公顷(合47.622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岐山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林地
1.1158
31.1745
34.7845
岐山村 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2357
31.1745
7.3478
养殖水面
0.5216
48.9885
25.5524
其他农用地
0.0604
31.1745
1.8829
建设用地
3.1748
44.5350
141.3897
安置补助费
林地
1.1158
22.2675
24.8461
岐山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2357
5.2484
养殖水面
0.5216
11.6147
其他农用地
0.0604
1.3450
青苗补偿费
 
1465.00
岐山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以上各项合计
1719.0115 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90.7987万元给岐山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岐山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及留地的形式安置。请岐山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新华街岐山村民委员会
2010 年12月18日 2010 年12月28日
花都区新华街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发,电话:36836061)
2010 年12月29日 2011 年1月 3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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