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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89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2-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996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山村33.3273公顷(合499.90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2011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集体土地3.04公顷(合45.6000亩),其中耕地2.5777公顷(合38.6655亩),园地0.0651公顷(合0.9765亩),其他农用地0.3972公顷(合5.958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何棠下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2.5777

98.4000

253.6457

何棠下村

货币

园地

0.0651

84.2625

5.4855

其他农用地

0.3972

84.2625

33.4691

安置补助费

耕地

2.5777

73.8000

190.2343

何棠下村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0651

60.1875

3.9182

其他农用地

0.3972

60.1875

23.9065

青苗补助费

 

39.4372

何棠下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10.7835

 

以上各项合计

560.880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何棠下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何棠下村

2013129日至20131219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何棠下村

20131219日至2013

12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3年12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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