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6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09〕464号文),需将黄埔区穗东街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19.9187公顷(合298.780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开发区工业园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开发区西区开发大道西侧(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黄埔区穗东街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 19.9187公顷(合298.7805亩),其中耕地2.6195(合39.2925亩);园地8.1019公顷(合121.5285亩);林地0.0505公顷(合0.7575亩);养殖水面0.8493公顷(合12.7395亩);其他农用地1.1822公顷(合17.733亩);建设用地5.8855公顷(合88.2825亩);未利用地1.2298公顷(合18.44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穗东街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0.0025 | 152.000 | 0.3800 | 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水浇地 | 2.617 | 397.7840 | |||||
林地 | 0.0505 | 84 .2625 | 4.2553 | ||||
园地 | 8.1019 | 682.6863 | |||||
其他农用地 | 1.1822 | 99.6151 | |||||
养殖水面 | 0.8493 | 152.000 | 129.0936 | ||||
建设用地 | 5.8855 | 894.5960 | |||||
未利用地 | 1.2298 | 186.9296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0.0025 | 114.0000 | 0.2850 | 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水浇地 | 2.617 | 298.3380 | |||||
林地 | 0.0505 | 60.1875 | 3.0395 | ||||
园地 | 8.1019 | 487.6331 | |||||
其他农用地 | 1.1822 | 71.1537 | |||||
养殖水面 | 0.8493 | 114.000 | 96.8202 | ||||
青苗补助费 | | 768.2040 | 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1556.0159 | |||||
以上各项合计 | 5676.8293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穗东街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夏园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穗东街夏园 | 2010 年7月2日 至2010年7月12日 | 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 | 2010 年7月13日 至2010 年7月1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7月17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联系人:刘文玺,电话:8211207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