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56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282号文),需将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2.631公顷(合39.465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用地项目名称:部队办公、营房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珠区新滘南路以北、石榴岗路以东及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红卫村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海珠区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集体土地 2.631公顷(合39.4650亩),其中菜地2.0482公顷(合30.7230亩),农田水利用地0.0259公顷(合0.3885亩),养殖水面0.1991公顷(合2.9865亩),建设用地0.2216公顷(合3.3240亩),河流水面用地0.1362公顷(合2.043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菜地 | 2.0482 | 241.6500 | 494.9475 | 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 | 货币 |
农田水利用地 | 0.0259 | 241.6500 | 6.2587 | ||||
养殖水面 | 0.1991 | 387.4500 | 77.1413 | ||||
建设用地 | 0.2216 | 424.6499 | 94.1024 | ||||
河流水面 | 0.1362 | 402.7500 | 54.8546 | ||||
安置补助费 | 菜地 | 2.0482 | 187.9500 | 384.9592 | 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农田水利用地 | 0.0259 | 187.9500 | 4.8679 | ||||
养殖水面 | 0.1991 | 301.3500 | 59.9988 | ||||
青苗补助费 | | 6.8196 | 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合计 | 1183.9500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江海街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以 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红卫经济联合社第十三、十五合作社 | 2010 年7月1日 至2010年7月11日 | 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0 年7月12 日至2010 年7月1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7月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海珠区新滘东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吴穗材,电话:8421990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