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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1〕2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1-04-27 03:31:33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1〕61号文),需将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1.7356公顷(合26.03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华峰寺
二、征收土地位置: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1.7356公顷(合26.034亩),其中园地0.9317公顷(合13.9755亩),林地0.5993公顷(合8.9895亩),其他农用地0.0088公顷(合0.132亩),建设用地0.1958公顷(合2.93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9317
48.3000
45.0011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0.5993
48.3000
28.9462
其他农用地
0.0088
48.3000
0.4250
建设用地
0.1958
57.6000
11.2781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9317
34.5000
32.1437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0.5993
34.5000
20.6759
其他农用地
0.0088
34.5000
0.3036
青苗补助费
 
16.5134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2.1578
以上各项合计
187.4448 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 年4月26日 至2011年5月5日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1 年5月6日 至2011年5月10日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 2011年5月1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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