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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0〕91号

来源:Y--用地处 发布时间:2010-09-20 11:14: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375号文),同意将花都区狮岭镇、新华街属下的7个村16.0111公顷(合240.166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铁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合成村、益群村、杨一村、杨二村、新华街乐同村和大华村 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一)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4.8254公顷(合72.3810亩),其中菜地0.5838公顷(合8.7570亩),林地2.6708公顷(合40.0620亩),园地0.2990公顷(合4.4850亩),养殖水面0.7262公顷(合10.8930亩),其他农用地0.4166公顷(合6.2490亩),建设用地01290公顷(合1.9350亩)。
(二)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0.1015公顷(合1.5225亩),其中水田0.7856公顷(合11.7840亩),菜地0.3529公顷(合5.2935亩),其他耕地0.1124公顷(合1.680亩),林地3.2820公顷(合49.2300亩),园地0.8633公顷(合12.9495亩),养殖水面0.1301公顷(合1.9515亩),其他农用地0.2461公顷(合3.6915亩)。
(三)狮岭镇益群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8.3500公顷(合125.2500亩),其中林地0.3655公顷(合5.4825亩),园地0.8291公顷(合12.4365亩),养殖水面0.4844公顷(合7.2660亩),其他农用地0.0270公顷(合0.4050亩)。
(四)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0.5871公顷(合8.8065亩),其中水浇地0.0118公顷(合0.177亩),园地0.0922公顷(合1.383亩)。
(五)狮岭镇杨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0.5871公顷(合8.8065亩),其中林地1.4609公顷(合21.9135亩),园地0.47公顷(合7.05亩),其他农用地0.0445公顷(合0.6675亩),未利用地0.0008公顷(合0.012亩)。
(六)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0.0412公顷(合0.618亩),均为园地。
(七)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的集体土地 2.0703公顷(合31.0545亩),其中水田0.4887公顷(合7.3305亩),其他耕地0.0589公顷(合0.8835亩),林地0.6510公顷(合9.7650亩),园地0.2332公顷(合3.4980亩),养殖水面0.4945公顷(合7.4175亩),其他农用地0.1440公顷(合2.160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方式
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菜地
0.5838
35.6280
20.7996
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
货币
林地
2.6708
31.1745
83.2609
园地
0.2990
31.1745
9.3213
养殖水面
0.7262
53.4420
38.8096
其他农用地
0.4166
31.1745
12.9873
建设用地
0.129
35.6280
4.5960
安置补助费
菜地
0.5838
26.7210
15.5997
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2.6708
22.2675
59.4750
园地
0.2990
6.6580
养殖水面
0.7262
16.1707
其他农用地
0.4166
9.2766
青苗补助费
 
31.4521
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08.4037 万元
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7856
44.5350
34.9867
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
货币
菜地
0.3529
35.6280
12.5731
其他耕地
0.1124
35.6280
4.0046
林地
3.2820
31.1745
102.3147
园地
0.8638
31.1745
26.9129
养殖水面
0.1301
53.4420
6.9528
其他农用地
0.2461
31.1745
7.6720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7856
26.7210
20.9920
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菜地
0.3529
9.4298
其他耕地
0.1124
3.0034
林地
3.2820
22.2675
73.0819
园地
0.8638
19.2235
养殖水面
0.1301
2.8970
其他农用地
0.2461
5.4800
青苗补助费
 
68.0272
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397.5516 万元
狮岭镇益群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3655
31.1745
11.3943
狮岭镇益群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8291
25.8468
其他农用地
0.0270
0.8417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3655
22.2675
8.1388
狮岭镇益群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8291
18.4620
其他农用地
0.0270
0.6012
以上各项合计
65.2848 万元
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浇地
0.0118
35.6280
0.4204
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0922
31.1745
2.8743
安置补助费
水浇地
0.0118
26.7210
0.3153
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0922
22.2675
2.0531
青苗补助费
 
2.8700
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8.5331 万元
狮岭镇杨二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林地
1.4609
31.1745
45.5428
狮岭镇杨二村民委员会
货币
园地
0.47
14.1052
其他农用地
0.0445
1.3873
安置补助费
林地
1.4609
22.2675
32.5306
狮岭镇杨二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0.47
10.4657
其他农用地
0.0445
0.9909
青苗补助费
 
20.7572
狮岭镇杨二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26.3408 万元
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412
31.1745
1.2844
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
货币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412
22.2675
0.9174
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10.1850
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2.3868 万元
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
土地补偿费
水田
0.4887
53.4420
26.1171
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
货币
其他耕地
0.0589
44.5350
2.6231
林地
0.6510
31.1745
20.2946
园地
0.2332
31.1745
7.2699
养殖水面
0.4945
53.4420
26.4271
其他农用地
0.1440
31.1745
4.4891
安置补助费
水田
0.4887
26.7210
13.0586
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转付被安置人
其他耕地
0.0589
26.7210
1.5739
林地
0.6510
22.2675
14.4961
园地
0.2332
5.1928
养殖水面
0.4945
11.0113
其他农用地
0.1440
3.2065
青苗补助费
 
16.2190
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以上各项合计
151.9790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229.7154万元给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276.5784万元给狮岭镇合成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62.9833万元给狮岭镇益群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5.2569万元给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101.9174万元给狮岭镇杨一村民委员会,增加补偿2.1242万元给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和增加补偿81.6215万元给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合成村民委员会、益群村民委员会、杨一村民委员会、杨二村民委员会和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和乐同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和留地的形式安置。请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合成村民委员会、杨一村民委员会和新华街大华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花都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狮岭镇振兴村民委员会、合成村民委员会、益群村民委员会、杨一村民委员会、杨二村民委员会
2010 年9月23 日至2010年10月3日
花都区狮岭镇国土所(联系人:高桂洪,电话:86846147)
2010 年10月4日 至2010年10月8 日
新华街乐同村民委员会、大华村民委员会
花都区新华街国土所(联系人:罗建华,电话: 36836061)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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