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87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535号文),同意将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的 0.1162公顷(合1.74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住宅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棠下村集体土地 0.1162公顷(合1.743亩),其中建设用地0.1162公顷(合1.743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天河 区棠下街棠下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0.1162 | 189.0360 | 21.9660 | 天河 区棠下街棠下村村委会 | 货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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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21.9660 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 121.3397万元给棠下街棠下村。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天河 区棠下街棠下村 | 2010 年9月20日 至2010年9月30日 | 天河 区棠下街 | 2010 年10月1日 至2010年10月5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10月5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天河区棠下街(联系人:吕军,联系电话: 85650683)。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