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85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266号文),需将萝岗区永和街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52.5342公顷(合788.013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开发区永顺大道与新丰路两侧(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永和街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 52.5342公顷(合788.013亩),其中水田13.3304公顷(合199.956亩), 旱地0.2957公顷(合4.4355亩),园地20.8186公顷(合312.279亩);林地0.2842公顷(合4.263亩); 养殖水面0.1313公顷(合1.9695亩),其他农用地0.3089公顷(合4.6335亩);建设用地15.5079公顷(合232.6185亩),未利用地1.8527公顷(合27.790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永和街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13.3304 | 57.6000 | 767.8310 | 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旱地 | 0.2957 | 17.0323 | |||||
园地 | 20.8186 | 48.3000 | 1005.5384 | ||||
林地 | 0.2842 | 13.7269 | |||||
其他农用地 | 0.3089 | 14.9199 | |||||
养殖水面 | 0.1313 | 57.6000 | 7.5629 | ||||
建设用地 | 15.5079 | 893.2550 | |||||
未利用地 | 1.8572 | 28.8000 | 53.4874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13.3304 | 43.2000 | 575.8733 | 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 ||
旱地 | 0.2957 | 12.7742 | |||||
园地 | 16 .7233 | 34.5000 | 718.2417 | ||||
林地 | 8 .2988 | 9.8049 | |||||
其他农用地 | 0 .2363 | 10.6571 | |||||
养殖水面 | 0.1313 | 43.2000 | 5.6722 | ||||
青苗补助费 | | 1567.3164 | 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5673.6936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永和街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开发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永和街贤江社区经济联合社 | 2010 年9月16日 至2010年9月26日 | 广州开发区分局 | 2010 年9 月27 日至2010 年10月1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