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0〕83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417号文),需将萝岗区永和街58.0880公顷(合871.3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萝岗区永和街 58.0880公顷(合871.32亩),其中耕地18.2491(合273.7365亩);园地19.1520公顷(合287.28亩);林地2.4938公顷(合37.407亩);养殖水面0.6789公顷(合10.1835亩);其他农用地1.2403公顷(合18.6045亩);建设用地16.2739公顷(合244.10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 | 土地补偿费 | 水田 | 13.4329 | 57 .6000 | 773 .7350 | 永和街禾丰村委会 | 货币 |
水浇地 | 0.0187 | 1 .0771 | |||||
旱地 | 4 .7975 | 276 .3360 | |||||
林地 | 2 .4938 | 48 .3000 | 120 .4505 | ||||
园地 | 19 .1520 | 925 .0416 | |||||
其他农用地 | 1 .2403 | 59 .9065 | |||||
养殖水面 | 0 .6789 | 57 .6000 | 39 .1046 | ||||
建设用地 | 16 .2739 | 937 .3766 | |||||
安置补助费 | 水田 | 13.4329 | 43 .2000 | 580 .3013 | 永和街禾丰村转付被安置人 | ||
水浇地 | 0.0187 | 0 .8078 | |||||
旱地 | 4 .7975 | 207 .2520 | |||||
林地 | 2 .4938 | 34 .5000 | 86 .0361 | ||||
园地 | 19 .1520 | 660 .7440 | |||||
其他农用地 | 1 .2403 | 42 .7904 | |||||
养殖水面 | 0 .6789 | 43 .2000 | 29 .3285 | ||||
青苗补助费 | | 1533 .216 | 永和街禾丰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以上各项合计 | 6273 .5040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以 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禾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萝岗区永和街禾丰村 | 2010 年9月13日 至2010年9月23日 | 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 | 2010 年9月24日 至2010 年9月28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0年9月28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房管局萝岗区分局(联系人:李卫京,电话:82112075)。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