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10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9号文),同意将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5.8787公顷(其中园地1.1071公顷,林地1.85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4公顷,建设用地2.8567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宗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迎龙路(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6018020140004)。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龙洞街龙洞股份合作经济联社集体土地5.8787公顷(其中园地1.1071公顷,林地1.8545公顷,其他农用地0.0604公顷,建设用地2.856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龙洞村征地补偿
2.拆迁补偿费:34.4454万元;
以上,土地补偿总费用为2875.4946万元,征地补偿总费用2909.9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佛教协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龙洞村 | 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4月1日 | 龙洞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5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