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437号文),同意将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的0.3721公顷集体土地(其中耕地0.3451公顷,建设用地0.027公顷)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庄建设用地(村经济发展留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天河区奥体路黄村(松元)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6016020130004)。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天河区天河区黄村街黄村股份经济合作联社的集体土地0.3721公顷(其中耕地0.3451公顷,建设用地0.027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1.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被征地村 | 地类名称 | 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黄村街黄村 | 耕地 | 0.3451 | 土地补偿费 | 194.4 | 67.0874 | 黄村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29.6 | 44.7249 | 黄村村委会转付需安置补偿对象 | ||||
建设用地 | 0.027 | 土地补偿费 | 194.4 | 5.2488 | 黄村 | ||
以上补偿金额合计 | 117.0611万元 |
2.青苗补偿费1.5859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村实业有限公司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村 | 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19日 | 黄村街道办事处城管科 | 2016年3月19日至2016年3月23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