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6号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用地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5〕1273号),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属下的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河涌整治复建房(村镇居住用地(E61))。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塱环翠北路(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03021020130001)。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0208公顷(折合15.312亩),其中其他农用地0.2943公顷(折合4.4145亩),建设用地0.7265公顷(折合10.897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其他农用地 | 0.2943 | 土地补偿费 | 269.8955 | 79.4302 |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92.7825 | 56.7359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7265 | 土地补偿费 | 308.452 | 224.0904 | 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89.9163 | 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 货币 | ||
备注 |
| ||||||
合 计 | 1.0208公顷 | 450.1728万元 |
(二)本次征地完善用地手续后将划拨给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使用,征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均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征地补偿款项的支付人和受偿人实为同一人(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因此征地补偿款不需实际支付。征地范围内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地上附着物补偿由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2016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26日 | 区国土规划局(联系人:廖文敬,电话:81822437) | 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4月2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上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