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29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4〕1089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属下集体用地共12.8121公顷(合192.181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2年度第十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8.8537公顷(合132.8055亩),其中林地7.0156公顷(合105.2340亩)、建设用地1.8381公顷(合27.5715亩)。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2.6533公顷(合39.7995亩),其中林地0.2024公顷(合3.0360亩)、园地1.7773公顷(合26.6595亩)、其他农用地0.1591公顷(合2.3865亩)、建设用地0.5145公顷(合7.7175亩)。
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3051公顷(合19.5765亩),其中耕地0.2764公顷(合4.1460亩)、园地0.6363公顷(合9.5445亩)、建设用地0.3924公顷(合5.886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7.0156 | 84.2625 | 591.1520 | 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建设用地 | 1.8381 | 98.4000 | 180.8690 |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7.0156 | 60.1875 | 422.2514 | 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青苗补助费 |
| 286.7669 | 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152.4680 | ||||||
以上各项合计 | 1633.5073 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林地 | 0.2024 | 84.2625 | 17.0547 |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园地 | 1.7773 | 84.2625 | 149.7597 | ||||
其他农用地 | 0.1591 | 84.2625 | 13.4062 | ||||
建设用地 | 0.5145 | 98.4000 | 50.6268 | ||||
安置补助费 | 林地 | 0.2024 | 60.1875 | 12.1820 |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1.7773 | 60.1875 | 106.9712 | ||||
其他农用地 | 0.1591 | 60.1875 | 9.5758 | ||||
青苗补助费 |
| 97.3074 | 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32.6500 | ||||||
以上各项合计 | 489.5338 万元 | ||||||
被征地 单 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 | 土地补偿费 | 耕地 | 0.2764 | 98.4000 | 27.1978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 | 货币 |
园地 | 0.6363 | 84.2625 | 53.6162 | ||||
建设用地 | 0.3924 | 98.4000 | 38.6122 | ||||
安置补助费 | 耕地 | 0.2764 | 73.8000 | 20.3983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转付被安置人 | ||
园地 | 0.6363 | 60.1875 | 38.2973 | ||||
青苗补助费 |
| 46.7731 | 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费 | 15.8960 | ||||||
以上各项合计 | 240.7909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 | 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月1日 | 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玉树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二经济合作社、东区街笔岗社区经济联合社、荔一、荔五经济合作社、火村社区经济联合社、岗上经济合作社 | 2016年1月1日至 2016年1月6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6年1月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