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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6〕45号

来源:H--花都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6-07-03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6]261文),需将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石角村、象山村、秀塘村属下的集体土地15.9614公顷(合239.421亩)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保良安置区。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石角村、象山村、秀塘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花东镇大塘村,集体用地合计5.0219公顷(75.3285亩),其中园地2.9873公顷(44.8095亩)、林地1.4371公顷(21.5565亩)、其他农用地0.0845公顷(1.2675亩)、养殖水面0.0070公顷(0.105亩)、未利用地0.5060公顷(7.59亩)。

花东镇石角村,集体用地合计0.3319公顷(4.9785亩),其中园地0.0226公顷(0.339亩)、林地0.3093公顷(4.6395亩)。

花东镇象山村,集体用地合计9.0625公顷(135.9375亩),其中耕地0.4891公顷(7.3365亩)、园地1.1049公顷(16.5735亩)、林地0.5830公顷(8.745亩)、其他农用地0.5068公顷(7.602亩)、养殖水面6.2022公顷(93.033亩)、建设用地0.0417公顷(0.6255亩)、未利用地0.1348公顷(2.022亩)。

花东镇秀塘村,集体用地合计1.5451公顷(23.1765亩),其中耕地0.0008公顷(0.012亩)、园地0.0063公顷(0.0945亩)、林地1.0326公顷(15.489亩)、其他农用地0.0448公顷(0.672亩)、养殖水面0.0002公顷(0.003亩)、未利用地0.4604公顷(6.906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大塘

 

园地

2.9873

54.5

163.1066

货币

林地

1.4371

39.0

56.0469

其他农用地

0.0845

39.0

3.2955

养殖水面

0.0070

78.0

0.5460

未利用地

0.5060

62.4

31.5744

园地

2.9873

39.0

116.5047

林地

1.4371

23.4

33.6281

其他农用地

0.0845

23.4

1.9773

养殖水面

0.0070

39

0.2730

其他费用

5.0219

 

0.1365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407.0890万元

 

被征

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石角村

土地补偿费

园地

0.0226

54.6

1.2340

石角村

货币

林地

0.3093

39

12.0627

安置补助费

园地

0.0226

39

0.8814

林地

0.3093

23.4

7.2376

其他费用

0.3319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21.4157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象山

 

耕地

0.4891

78

38.1498

象山村

货币

园地

1.1049

54.6

60.3275

林地

0.5830

39.0

22.7370

其他农用地

0.5068

39.0

19.7652

养殖水面

6.2022

78.0

483.7716

建设用地

0.0417

85.8

3.5779

未利用地

0.1348

62.4

8.4115

耕地

0.4891

39

19.0749

园地

2.9873

39.0

43.0911

林地

1.4371

23.4

13.6422

其他农用地

0.5068

23.4

11.8591

养殖水面

6.2022

39

241.8858

其他费用

9.0625

 

122.8504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1089.1440万元

 

被征地村

分类

地类

征收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

对象

支付

方式

秀塘

 

耕地

0.0008

78

0.0624

秀塘村

货币

园地

0.0063

54.6

0.3440

林地

1.0326

39.0

40.2714

其他农用地

0.0448

39.0

1.7472

养殖水面

0.0002

78.0

0.0156

未利用地

0.4604

62.4

28.7290

耕地

0.0008

39

0.0312

园地

0.0063

39.0

0.2457

林地

1.0326

23.4

24.1628

其他农用地

0.0448

23.4

1.0483

养殖水面

0.0002

39

0.0078

其他费用

1.5451

 

0.0070

耕种承包户和相关产权人

货币

合计

96.672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各被征地村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各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花都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花都区花东镇大塘村、石角村、象山村、秀塘村

201675 日至

2016714

花东国土所

(联系人:龚远光 ;

联系电话:86778818

2016715 日至2016719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6]261”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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