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4〕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1354号文),需将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属下2.3904公顷(合35.856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茅岗路以西城中村改造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黄埔区茅岗路以西地段(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面积:
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2.3904公顷(合35.8560亩,全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地 单位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
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 建设用地 | 2.3904 | 土地补偿费 | 215.67 | 515.5376 | 茅岗股份经济 联合社 | 货币 |
| |||||||
以上合计 | 515.5376万元 |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黄埔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黄埔区鱼珠街茅岗股份经济联合社 | 2014年1月25日至 2014年2月3日 | 市国土房管局 黄埔区分局 | 2014年2月4日至 2014年2月8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下载:征地公告(穗府征〔2014〕1号)-附图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