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6〕21号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1358号文),需将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黄麻社区经济联合社、沙挞一、沙挞二经济合作社,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班岭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五、长龙、元贝经济合作社,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共56.5876公顷(合848.814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凤凰山隧道工程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黄麻、黄陂、水西、萝岗属下的经济联合社和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黄麻社区经济联合社、沙挞一、沙挞二经济合作社,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班岭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五、长龙、元贝经济合作社,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56.5876公顷(合848.8140亩),其中耕地2.5748公顷(合38.6220亩)、园地3.5922公顷(合53.8830亩)、林地41.1005公顷(合616.5075亩)、其他农用地1.0883公顷(合16.3245亩)、建设用地7.6839公顷(合115.2585亩)、未利用地0.5479公顷(合8.21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黄麻社区经济联合社、沙挞一、沙挞二经济合作社,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班岭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五、长龙、元贝经济合作社,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黄埔区(原萝岗区)黄麻社区经济联合社、沙挞一、沙挞二经济合作社,黄陂社区经济联合社、班岭经济合作社,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第一、第五、长龙、元贝经济合作社,萝岗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黄埔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省人民政府征地批复文件(粤国土资(建)字〔2015〕1358号)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三)本公告期限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2日止(共18天)。
特此公告。
2016年6月15日
(可放大、复印在被征收土地现场、被征收土地单位办公地点及登记地点张贴)
(公告内容同时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