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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92号(广州市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7-31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5〕993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共61.8612公顷(合927.918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2010年度第二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5.3086公顷(合379.6290亩),其中园地18.9299公顷(合283.9485亩),林地0.9490公顷(合14.2350亩),养殖水面0.0710公顷(合1.0650亩),建设用地4.9356公顷(合74.0340亩),未利用地0.4231公顷(合6.3465亩)。

  广州市萝岗区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23.4540公顷(合351.8100亩),其中林地18.1575公顷(合272.3625亩),未利用地5.2965公顷(合79.4475亩)。

  广州市萝岗区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13.0986公顷(合196.479亩),其中耕地4.9746公顷(合74.6190亩),林地8.0030公顷(合120.0450亩),其他农用地(不含养殖水面)0.1210公顷(合1.8150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林地

0.9490

84.2625

79.9651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园地

18.9299

84.2625

1595.0807

养殖水面

0.0710

98.4000

6.9864

建设用地

4.9356

98.4000

485.6630

未利用地

0.4231

49.2000

20.8165

安置补助费

林地

0.9490

60.1875

57.1179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园地

18.9299

60.1875

1139.3434

养殖水面

0.0710

73.8000

5.2398

青苗补助费

 

942.984

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36.24

以上各项合计

4669.4368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林地

18.1575

84.2625

1529.9963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未利用地

5.2965

49.2000

260.5878

安置补助费

 

林地

18.1575  

60.1875

1092.8545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青苗补助费

 

1071.574

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72.25

以上各项合计

4327.2626万元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

土地补偿费

耕地

4.9746

98.4000

489.5006

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

货币

林地

8.0030

84.2625

674.3528

其他农用地

0.1210

84.2625

10.1958

安置补助费

 

耕地

4.9746

73.8000

367.1255

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8.0030

60.1875

481.6806

其他农用地

0.1210

60.1875

7.2827

青苗补助费

 

292.3190

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94.235

以上各项合计

2416.6920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5731日至2015811

广州市萝岗区永和街禾丰社区经济联合社、东区街刘村社区经济联合社、萝岗街水西社区经济联合社

2015811日至

2015816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5年8月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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