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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5〕94号(虎门二桥番禺段项目)

来源:P--番禺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5-07-2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5〕228号文),同意将番禺区石楼镇沙南村、江鸥村面积共20.6899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虎门二桥番禺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石楼镇沙南村、江鸥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石楼镇沙南村、江鸥村集体土地20.6899公顷(合310.3485亩),其中耕地2.3328公顷(合34.992亩),园地0.2331公顷(合3.4965亩),养殖水面16.1719公顷(合242.5785亩),其他农用地0.7341公顷(合11.0115亩),建设用地1.2031公顷(合18.0465亩),未利用地0.0149公顷(合0.223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沙南村

土地补偿费

水田

2.3136

175.5930

406.2520

被征地村委会

货币

 

水浇地

0.0192

175.5930

3.3714

园地

0.2331

122.9151

28.6515

养殖水面

15.0408

210.7116

3169.2710

其他农用地

0.6021

122.9151

74.0072

建设用地

1.2031

175.5930

211.2559

未利用地

0.0149

70.2372

1.0465

安置补助费

水田

2.3136

105.3558

243.7512

被征地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水浇地

0.0192

105.3558

2.0228

园地

0.2331

87.7965

20.4654

养殖水面

15.0408

105.3558

1584.6355

其他农用地

0.6021

87.7965

52.8623

青苗补助费

 

884.8679

被征地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

补偿费

 

合计

6809.2142万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拟另补偿126.7536万元给沙南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被征地单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江鸥村

土地补偿费

坑塘水面

1.1311

210.7116

238.3359

被征地村委会

 

 

 

 

货币

 

其他农用地

0.1320

122.9151

16.2248

安置补助费

坑塘水面

1.1311

105.3558

119.1680

被征地村委会用于安置农业人口

其他农用地

0.1320

87.7965

11.5891

青苗补助费

 

58.7348

被征地村委会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

补偿费

 

合计

444.0526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石楼镇沙南村、江鸥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石楼镇沙南村、江鸥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石楼镇沙南村、

江鸥村

2015724

201586

番禺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石楼国土资源管理所

联系人:陈善贵;联系电话:34862177

2015812

2015818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国土资函〔2015〕228号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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