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5〕78号(公路用地)
经国务院批准(国土资函〔2015〕228号文),需将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16.9646公顷(合254.469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用地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南沙区东涌镇沙公堡村集体土地9.2951公顷(合139.4265亩)、庆盛村集体土地7.6049公顷(合114.0735亩)、石排村集体土地0.0646公顷(合0.969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沙 公 堡 村 | 耕地 | 5.2683 | 土地补偿费 | 139.81 | 736.5716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6 | 552.4287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园地 | 0.8871 | 土地补偿费 | 122.34 | 108.5238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 | 77.5170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9060 | 土地补偿费 | 122.34 | 110.8360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 | 79.1686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坑塘水面 | 1.2709 | 土地补偿费 | 174.77 | 222.1088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 | 111.0544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9567 | 土地补偿费 | 244.67 | 234.0767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未利用地 | 0.0061 | 土地补偿费 | 69.90 | 0.4264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沙公堡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庆 盛 村 | 耕地 | 5.9510 | 土地补偿费 | 139.81 | 832.0212 | 庆盛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6 | 624.0159 | 庆盛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其他农用地 | 0.7842 | 土地补偿费 | 122.34 | 95.9355 | 庆盛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安置补助费 | 87.38 | 68.5253 | 庆盛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建设用地 | 0.8697 | 土地补偿费 | 244.67 | 212.7904 | 庆盛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庆盛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分类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石 排 村 | 耕地 | 0.0646 | 土地补偿费 | 139.81 | 9.0319 | 石排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104.86 | 6.7739 | 石排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
青苗补助费 附着物补偿 | 按照现场清点结果,依照《广州南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计算货币补偿 | 石排村民委员会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货币 |
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按照广州南沙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公告期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南沙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涌镇沙公堡村、庆盛村、石排村村民委员会 | 2015年7月27日至 2015年8月6日 | 东涌国土所(联系人:刘国清, 电话:84905818);区土地开发中心(黄展弘,电话:39910445) | 2015年8月7日至 2015年8月17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国土资源部关于虎门二桥(广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228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