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15号
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以粤国土资(建)字[2009]627号文批复,需将番禺区沙头街南双玉村15.1216公顷(合226.824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高速公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番禺区沙头街南双玉村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番禺区沙头街南双玉村集体土地15.1216公顷(合226.824亩),其中旱地0.3658公顷(合5.487亩),其他农用地6.7199公顷(合100.7985亩),建设用地3.8351公顷(合57.5265亩), 未利用地4.2008公顷(合63.01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沙头街南双玉村 | 土地补偿费 | 旱地 | 0.3658 | 76.5480 | 28.0013 | 南双玉村村委会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6.7199 | 66.9795 | 450.0956 | ||||
建设用地 | 3.8351 | 76.5480 | 293.5693 | ||||
未利用地 | 4.2008 | 38.2740 | 160.7814 | ||||
安置补助费 | 旱地 | 0.3658 | 57.4110 | 21.0009 | 南双玉村村委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6.7199 | 47.8425 | 321.4968 | ||||
青苗补助费 |
| 209.6396 | 南双玉村村委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附着物补偿 | |||||||
合 计 | 1484.5849万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的规定,为壮大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实力,另增加补偿220.1769万元给南双玉村用于发展集体经济。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沙头街南双玉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番禺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沙头街南双玉村 | 2011年4月15日至 2011年4月25日 | 沙头街道办事处 | 2011年4月26日至2011 年4月30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