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9号
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1〕66号文),同意将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1.2308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居住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白云区同和街广从公路以东石头桥地段(四至范围详见附图,用地方案号: 11009020100005)。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集体土地 1.2308公顷,全为建设用地。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同和街同和村 | 土地补偿费 | 建设用地 | 1.2308 | 203.3160 | 250.2413 | 同和街同和村委会 | 货币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5.5386 | 同和街同和村委会转付土地承包者 | ||||
以上各项合计 | 255.7799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同和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同和村在本公告期内到白云区国土房管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白云区同和街同和村 | 2011 年4月2日 至2011年 4 月11日 | 白云区同和国土资源管理所 | 2011 年4月12日 至2011年 4 月16日 |
《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1年4月16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白云区同和街国土资源管理所(联系人:陈德铭,电话:37353757)。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