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征〔2011〕1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 2010〕450号文),同意将荔湾区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0.2716公顷(合4.0740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村经济发展用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荔湾区东沙街东塱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集体土地 0.2716公顷(合4.0740亩),其中园地0.2541公顷(合3.8115亩),其他农用地0.0175公顷(合0.262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补偿类别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公顷)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补偿金额 (万元) | 支付对象 | 支付 方式 |
东沙街东塱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土地补偿费 | 园地 | 0.2541 | 170.5320 | 43.3322 | 东沙街东塱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货币 |
其他农用地 | 0.0175 | 164.8476 | 2.8848 | ||||
安置补助费 | 园地 | 0.2541 | 130.7412 | 33.2213 | 东沙街东塱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转付被安置人 | ||
其他农用地 | 0.0175 | 142.1100 | 2.4869 | ||||
青苗补偿费 | | 7.7028 | 东沙街东塱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4.5140 | ||||||
以上各项合计 | 94.1420 万元 |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东沙街东塱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东沙街东 塱 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 2011 年1月14日 至 2011 年1月24日 | 市国土房管局荔湾区分局(联系人:李思婷,电话:81935639) | 2011 年1月25日 至 2011 年1月29日 |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抢栽的果木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