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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信息

穗府征〔2013〕87号

来源:L--萝岗区分局 发布时间:2013-12-08 16:00:00 访问量:- 【字号: 打印 分享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粤国土资(建)字〔2013〕671号文),需将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山村33.3273公顷(合499.9095亩)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广州市萝岗区2012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山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山村集体土地33.3273公顷(合499.9095亩),其中耕地1.4761公顷(合22.1415亩),林地23.9633公顷(合359.4495亩),其他农用地7.8879公顷(合118.3185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

单 位

补偿类别

地类名称

征地面积

(公顷)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补偿金额

(万元)

支付对象

支付

方式

福山村

土地补偿费

耕地

1.4761

98.4000

125.1353

福山村

货币

林地

23.9633

84.2625

2019.2076

其他农用地

7.8879

84.2625

664.6542

安置补助费

耕地

1.4761

73.8000

93.8515

福山村转付被安置人

林地

23.9633

60.1875

1442.2911

其他农用地

7.8879

60.1875

474.7530

青苗补助费

 

976.2470

福山村转付土地承包者和业权人

附着物补偿费

 

317.5480

以上各项合计

6148.8854万元

 

  (二)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被安置农业人员由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山村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福山村在本公告期内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福山村

2013129日至20131219

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

福山村

20131219日至2013

1224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的,请于2013年12月24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萝岗区分局。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201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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